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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199号
- 发布时间:2025-08-09 | 作者: 华体汇下载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199号
【概要描述】
年1月30日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食品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6月5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于2025年6月12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81条,总价230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3.8条,利润收入10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各
1份;4.《鉴定委托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
年6月1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21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及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鉴于涉案卷烟违法经营总额较多(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十二五条“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一般处罚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一百二十八《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一般。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壹佰零玖元整(¥109
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
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发布时间:2025-08-09 | 作者: 华体汇下载
年1月30日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食品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6月5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于2025年6月12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81条,总价230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3.8条,利润收入10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各
1份;4.《鉴定委托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
年6月1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21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及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鉴于涉案卷烟违法经营总额较多(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十二五条“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一般处罚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一百二十八《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一般。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壹佰零玖元整(¥109
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
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